3.作者修改自己已出版的作品,是世界通行的惯例
最近《金庸小说》修改版引起相当多人的讨论,我好奇的,金先生的改写对於大众娱乐的影响或许不大,但明显冲击到「金学研究」的讨论,请问先生如何看待不同版本的问题,或是读者应抱持何种态度?(李志桓/嘉义.中正大学)
金庸答:
一个作者(或任何艺术家)修改自己已出版的作品,是世界通行的惯例,英国小说家狄更斯(Charles Dickens)在他的《锦绣前程》(The Great Expectations)出版后,变动了结局另写。亨利.詹姆士(HenryJames的小说《一位女士的肖像》(ThePartrait of a Lady)在一八八○年出版,二十八年后他大改而特改,到一九○八年出版定本时,结尾与原来大不相同了。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,一本作品的著作权属於作者,也即知识产权属於产权的创作者,这是国际通例。有人认为作品发表后,作品即为社会「公器」,属於社会所有,这样理解是不合法的。作品的知识产权,要到作者逝世五十年之后才属於社会「公器」。所以目前任何人不能修改古龙先生的作品,但可以修改《红楼梦》或《三国演义》,因为后两书的作者逝世已超过五十年,虽然,任何人大胆修改《红楼梦》或《三国演义》,读者一定不接受。
我的好友沈君山先生初闻我修改小说,大大不以为然,当面表示抗议。后来读过《射雕英雄传》修改本后,写信给我,赞扬改得好,认为远比原作进步。可能他的赞誉主要是出於对我的友谊,无论如何,我十分感谢他的欣赏。
你问学术讨论中的版本问题,我以为新旧都可读。可以说改得好,也可以说改坏了。对於狄更斯的《锦绣前程》,后世的评论有人认为改由大团圆结局较好,也有人喜欢维持原来轻微的哀愁气氛较有韵味。